本人于2007年3月18日答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把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有约定:非出卖人所能控制因素导致,可延期交楼。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楼,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4月6日才通知我2008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31日办理相关收楼手续,合同约定逾期交楼赔偿计算方法;前60天内为出卖方向买卖方日支付的万分之二;60天之后为,出卖方向买受方日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四;按此计算合计五千四百多元;但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因是因为自来水公司延迟了给该楼盘安装水表,电表,导致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交楼,房地产以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延迟安装水表,电表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这一理由是否成立,如不能如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