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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交楼,且房地产拒绝赔偿
我要解答
小邓 2008/4/17 19:37:46 编号:1302 问题类型:房地产
  本人于2007年3月18日答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把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有约定:非出卖人所能控制因素导致,可延期交楼。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楼,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4月6日才通知我2008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31日办理相关收楼手续,合同约定逾期交楼赔偿计算方法;前60天内为出卖方向买卖方日支付的万分之二;60天之后为,出卖方向买受方日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四;按此计算合计五千四百多元;但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因是因为自来水公司延迟了给该楼盘安装水表,电表,导致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交楼,房地产以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延迟安装水表,电表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这一理由是否成立,如不能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律师郭生平作回答:您好!您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严格意义上讲属于约定不明,因为它没有明确哪些属于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自来水公司延迟了给该楼盘安装水表、电表”可以解释为“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但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开发商都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能免责,就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网友观点
现在有1人对本文发表解答
匿名
2008/4/24 15:05:36
  本站特邀肇庆律师郭生平作回答:您好!您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严格意义上讲属于约定不明,它没有明确哪些属于“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自来水公司延迟了给该楼盘安装水表、电表”房地产公司可以解释为“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但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开发商都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能免责,就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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