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明珠资讯--肇庆人才招聘|肇庆楼市房地产|肇庆旅游|肇庆自由市场|肇庆交友|肇庆企业黄页|肇庆街|IT|肇庆汽车|健康|娱乐
 
 
用户名 密 码 个人 企业    
   
 
肇庆信息 企业信息 楼市频道 法律在线 人才频道 时  尚 IT资讯 时代论坛 肇庆交友
自由市场 网上商城 便民广告 健康生活 电影频道 电 视 剧 网络电视 明珠博客 团 购
法律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举案说法 > 正文
我要咨询
购房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定金”和“订金”
查看:17646  2007/9/20 10:05:11 字号【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要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落订费用,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 “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房销售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某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落订费用就很难返还。

  杨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杨先生当日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商品房一套,15天内,杨先生应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在交纳了定金后,杨先生于约定日期内携带首付款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因补充协议条款多次协商争执不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开发商认为杨先生违约,决定没收其已经交付的2万元定金。李则认为是开发商违约,准备将开发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曾女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售价为46万元的商品房,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商向他收取了定金2万元,后来曾女士发现该楼盘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要求退回定金。

  张小姐不久前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纳订金1万元。开盘后,张小姐如期前往签约,但售楼小姐提供的正式契约及补充协议与先前的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张女士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不想再买,并要求退还订金。

  这几则案例是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两者虽一字只差,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大相径庭。

  “定金”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购房者先行向开发商交纳部分款项,待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退回或抵作房款。购房者如不履行合同就无权索回定金。开发商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所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落订款项。买方支付订金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订金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像“定金”对违约情形有惩罚的作用,因此,当买房者不想买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 “订金”。

 

  

明珠资讯 版权所有 © 2002-2007
服务咨询:0758-2262888转0
ICP证:粤ICP备1022245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