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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激化父母撵走儿子
查看:16404  2007/9/18 9:47:03 字号【  
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父母限令儿子从家中搬离的案件终审宣判,成都中院判决支持了父母要求儿子限期搬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李某出生于1968年,1995年经父母同意,将户口迁至父母家中,并一同住在父亲单位所分福利房中。

  去年初,李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诉称他们虽与李某共同生活,但从来没有收过李某的生活费,且对李某的要求有求必应。但是,李某不但不忠不孝,稍不如意就咒骂父母,有时甚至还动起手脚。李某娶妻后,家庭新矛盾、纠纷不断,双方关系不断激化到了无法相处的地步,经居委会、派出所等多次调解也没有解决。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搬出其住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李某则辩称,他是经父母同意才在父母家居住至今,父母事实上已赠与了他在父母房屋居住的权利。按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规定,他应对父母房屋享有居住权。而且,因与父母共居,他丧失了在自己单位享受福利分房的资格。同时,他左耳患有残疾,目前和妻子均已失业,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家庭成员间本应互相帮助。此外,他认为自己买断工龄的补助金用于父母房屋的维护、装修,对该房有一定贡献,按理也应能居住该房。因此,李某拒绝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许可儿子居住,也有权要求儿子搬离。

  法院另认为,李某具有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李某所谓赠与、住所地、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等辩解,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至于李某是否以买断工龄的补助金用于父母房屋的维护、装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李某可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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