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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告李某出生于1968年,1995年经父母同意,将户口迁至父母家中,并一同住在父亲单位所分福利房中。
去年初,李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诉称他们虽与李某共同生活,但从来没有收过李某的生活费,且对李某的要求有求必应。但是,李某不但不忠不孝,稍不如意就咒骂父母,有时甚至还动起手脚。李某娶妻后,家庭新矛盾、纠纷不断,双方关系不断激化到了无法相处的地步,经居委会、派出所等多次调解也没有解决。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搬出其住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李某则辩称,他是经父母同意才在父母家居住至今,父母事实上已赠与了他在父母房屋居住的权利。按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规定,他应对父母房屋享有居住权。而且,因与父母共居,他丧失了在自己单位享受福利分房的资格。同时,他左耳患有残疾,目前和妻子均已失业,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家庭成员间本应互相帮助。此外,他认为自己买断工龄的补助金用于父母房屋的维护、装修,对该房有一定贡献,按理也应能居住该房。因此,李某拒绝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许可儿子居住,也有权要求儿子搬离。
法院另认为,李某具有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李某所谓赠与、住所地、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等辩解,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至于李某是否以买断工龄的补助金用于父母房屋的维护、装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李某可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