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是断了右手的残疾人,在那个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了。去年9月她未婚先育生了个女儿,当时公司给了她两个月的产假,产假工资照发。今年5月她跟她的先生登记结婚了,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且都三十多岁啦,但女儿至今未登记入户口。08年8月她又发现自己怀,昨天她接到公司人力部的通知,说开除她,要她当天做好工作交接,开除的理由是她乱生小孩,生完一个又一个。公司只给她发当月的工资,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还说如果她还到公司里说要赔钱这件事,到时一分也不发给她,闹火了还会叫保安把她扔到水坑里。公司的做法违返劳动法吗?劳动法不是规定“三期”女工是不可以开除的吗?如果硬在开除,应该要赔她钱的吧?请律师帮帮忙解答,救救她吧,她现在还没在离职表上签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