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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辞退员工,工资结算不合理如何采取相对措施!
我要解答
伊伊 2008/4/27 2:10:49 编号:1325 问题类型:劳动工伤
  本人自2007年9月12日入职某电子公司,在2008年4月18日公司将本人予以辞退。书面辞退单是经过领导逐级审批,最后主管将辞退单交于我确认签字,本人阅览了辞退单,上面只是写了一些关于本人的基本资料(如工号,姓名,入职日期,几月几日辞退),原因未写用横线已代替。最后本人才签上名字(签完名字之后我偷偷的复印一份)。然后交到相关人员那里。过了不到五分钟时间,经理让主管在上面写:“此员工工作失职,公司给予辞退”在此明确一点,本人自入职公司以来从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事后我偷偷在辞退单上将我的名字划掉了。现在公司要求重新写张按照第一张辞退单上的内容填写,如果是这样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且协商不成的话,我可以直接拿第一张辞退单复印件(未加此员工工作失职,公司给予辞退)去当地劳动局告公司,或者直接去仲裁。我提供的第一张辞退单复印件是否属于有效!是否足以算公司辞退本人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据吗/本人准备了一些相关证据:厂牌,入职档案,考勤卡,每月发放的工资条,转正单,被迫下签订劳动合同。 之前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如下: 1:之前与公司协商好赔偿两个月工资,一是代通知金,二是按年资补一个月。当时未明确是按月平均工资补偿。现在公司结算是按照基本工资?我的基本工资是59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1350元/月。 2:本人自入职公司以来,公司从未给本人购买社保。 3:还有一个月代通知金,一个月补偿金,在辞退当日未与本人结算工资,至今仍未结算,是否可另外要求按照赔偿的50%来结算! 本人已于X年X月X日去当地劳动局填写投诉表时,未将此条列入,到时公司结算工资时还可以找公司要回吗?至于前面1/2条还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麻烦郭律师给于意见,如何才能征得本人应得的!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律师郭生平作回答: 一、您的第一张辞退单因没有辞退原因而不能以此向劳动局告公司或直接申请仲裁。 二、“此员工工作失职,公司给予辞退”的理由不足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失职”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对于“公司从未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合同和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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