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7年9月12日入职某电子公司,在2008年4月18日公司将本人予以辞退。书面辞退单是经过领导逐级审批,最后主管将辞退单交于我确认签字,本人阅览了辞退单,上面只是写了一些关于本人的基本资料(如工号,姓名,入职日期,几月几日辞退),原因未写用横线已代替。最后本人才签上名字(签完名字之后我偷偷的复印一份)。然后交到相关人员那里。过了不到五分钟时间,经理让主管在上面写:“此员工工作失职,公司给予辞退”在此明确一点,本人自入职公司以来从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事后我偷偷在辞退单上将我的名字划掉了。现在公司要求重新写张按照第一张辞退单上的内容填写,如果是这样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且协商不成的话,我可以直接拿第一张辞退单复印件(未加此员工工作失职,公司给予辞退)去当地劳动局告公司,或者直接去仲裁。我提供的第一张辞退单复印件是否属于有效!是否足以算公司辞退本人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据吗/本人准备了一些相关证据:厂牌,入职档案,考勤卡,每月发放的工资条,转正单,被迫下签订劳动合同。
之前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如下:
1:之前与公司协商好赔偿两个月工资,一是代通知金,二是按年资补一个月。当时未明确是按月平均工资补偿。现在公司结算是按照基本工资?我的基本工资是59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1350元/月。
2:本人自入职公司以来,公司从未给本人购买社保。
3:还有一个月代通知金,一个月补偿金,在辞退当日未与本人结算工资,至今仍未结算,是否可另外要求按照赔偿的50%来结算!
本人已于X年X月X日去当地劳动局填写投诉表时,未将此条列入,到时公司结算工资时还可以找公司要回吗?至于前面1/2条还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麻烦郭律师给于意见,如何才能征得本人应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