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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本金,欺骗群众
我要解答
林生 2008/7/24 22:54:00 编号:1460 问题类型:房地产
  事发于1996年8月,在端房集团公司利用电视广告、西江登报、全城横额宣传推出拾套“购房还本”十年期的引诱下,我们十户人分别成为其购房客户,而购房价高达每平方1700元的顶峰价,交房入住推迟了三年,并在领取房产证时还要补交近伍仟元,而房款必须一次性交清,双方签定“十年还本金”的合同。在2006年到期日,我们曾多次到端房公司与其交涉、理论,要求其履行承诺,按合同返还本金,但得到的是不认账等多种理由的推搪。据此,我们向端州区房产建设管理局投诉,得到的回复是2005年1月,区委、区政府同意将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集团公司及其唯一的一家下属企业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以零资产的价值转让给另一企业,自产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集团公司及端房开发公司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其他责任全部与企业原国有股东和端州区政府无关。 在2008年6月,我们已向法院提出诉讼,7月21日开庭,不料开庭当天,第一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集团公司却没到席,第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房产建设管理故亦未出席,出席的房地产公司的代表人说与他无关。因此没有开庭。法官说由于第一被告在2005年已在工商所登记改名为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所以要重新起诉。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把握胜诉吗?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集团公司这样转名逃避债务,不是存心诈骗吗?请予解答。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郭生平律师作回答: 你讲述的案件可能涉及如下几大问题:一、你们之间的《购房还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合同签订方是哪些当事人。三、原合同当事人后来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涉嫌逃避债务,该退出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四、在被诉主体呈现复杂多变情形下,可以考虑将所有涉嫌当事人列为被告。 在没有详细掌握案情和仔细审查所有证据的情况下,谁也不能妄加判断官司胜败如何。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和平东路60号。 联系电话:6191383,6191380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开信律师网, 与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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