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1996年8月,在端房集团公司利用电视广告、西江登报、全城横额宣传推出拾套“购房还本”十年期的引诱下,我们十户人分别成为其购房客户,而购房价高达每平方1700元的顶峰价,交房入住推迟了三年,并在领取房产证时还要补交近伍仟元,而房款必须一次性交清,双方签定“十年还本金”的合同。在2006年到期日,我们曾多次到端房公司与其交涉、理论,要求其履行承诺,按合同返还本金,但得到的是不认账等多种理由的推搪。据此,我们向端州区房产建设管理局投诉,得到的回复是2005年1月,区委、区政府同意将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集团公司及其唯一的一家下属企业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以零资产的价值转让给另一企业,自产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集团公司及端房开发公司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其他责任全部与企业原国有股东和端州区政府无关。
在2008年6月,我们已向法院提出诉讼,7月21日开庭,不料开庭当天,第一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集团公司却没到席,第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房产建设管理故亦未出席,出席的房地产公司的代表人说与他无关。因此没有开庭。法官说由于第一被告在2005年已在工商所登记改名为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所以要重新起诉。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把握胜诉吗?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集团公司这样转名逃避债务,不是存心诈骗吗?请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