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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我要解答
孙小芳 2008/10/15 11:24:00 编号:1549 问题类型:婚姻继承
  我妈妈于十年前与台湾人结了婚,可是他们之间感情并不好,现在想和他离婚.我想询问一下: 1、结婚的第一年,继父给了十万我妈,我妈如果和他离婚,这些钱是不是要按共同财产分一半给继父呢?如果我妈名下的财产,转给我的话,是不是我继父没办法分了呢? 2、我是1980年12月出生,妈妈与继父结婚是1997年10月,有人讲他们在我18岁前结婚,我必须对继父进行赡养,但当时我已经17岁半了,他只抚养了我二个月,我需不需要对他进行赡养?抚养关系是如何认定? 烦请各位律师给我解答疑难,谢谢啦!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黄华文律师作回答:1.关于这十万块钱的性质,要视当初有无约定,如无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你妈名下的财产,若果无明确约定采取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你的继父有权向你或你的生父母提出返还这二个月抚养费的请求。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和平东路60号。 联系电话:6191383,6191380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开信律师网, 与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网友观点
现在有1人对本文发表解答
匿名
2008/11/5 13:02:20
  在无法公证的情况下,相方签定的财产协议有无法律效力,要不要有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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