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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姐 2008/10/21 10:56:06 编号:1552 问题类型:公司法律
  我是金茗花苑一业主,我在本小区内地下停车场租用车位己一年多,于今年7月份续约了半年,时间到今年的12月底。7月份之前的租用车位费用为200元/月,现却提到300元/月,交费后我就去物价局咨询收费问题,得知按规定物业管理只能收取180元/月,其后物价局介入调查。小区物业管理于9月份通知我,把从7月-9月份多收的费用退还,10月-12月收费也一并退,称以后按每月收取费用,不再收预交费,但到9月底去交费时却告知不再租车位给我了,并责令该小区的保安不许我的车辆进出入该停车场。请问,按现行的物权法我有权使用地下停车场吗?小区物业管理称,他们有这个地下停车场的房产证,可我们去房管局查看,却没登记有,现在我曾租用的车位却让另一外地车牌的车租用了,还有,这个地下停车场现还租给小区外的车辆使用。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黄华文律师作回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和平东路60号。 联系电话:6191383,6191380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开信律师网, 与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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