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茗花苑一业主,我在本小区内地下停车场租用车位己一年多,于今年7月份续约了半年,时间到今年的12月底。7月份之前的租用车位费用为200元/月,现却提到300元/月,交费后我就去物价局咨询收费问题,得知按规定物业管理只能收取180元/月,其后物价局介入调查。小区物业管理于9月份通知我,把从7月-9月份多收的费用退还,10月-12月收费也一并退,称以后按每月收取费用,不再收预交费,但到9月底去交费时却告知不再租车位给我了,并责令该小区的保安不许我的车辆进出入该停车场。请问,按现行的物权法我有权使用地下停车场吗?小区物业管理称,他们有这个地下停车场的房产证,可我们去房管局查看,却没登记有,现在我曾租用的车位却让另一外地车牌的车租用了,还有,这个地下停车场现还租给小区外的车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