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邀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黄华文律师作回答: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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