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6月22日和当地镇政府商定的(厂房,土地租赁)由它下属经济发展总公司(有相关证明这公司是由镇政府出资注册的部门)和我方签订〈厂房,地租赁合同〉。当时合同双方约定有这样一条(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征用和不可抗力。双方无条件服从)后在2008年3月18日告知我租赁的厂房,土地被它镇政府征用,要求我方无条件迁出。“其目的是为了转租给另一发展商”。
但是,对方根本没有政府征用土地相关文件,只是由它镇政府出具给它下属机构发展总公司的一个土地收回通知。发展总公司于2008年10月起诉我方。结果到一审我方败诉,于是我直接抗诉到检察院。检察院立案审查,查实这土地根本没有被征用。土地也不属于它镇政府。但检察院只是做从中调解要求我双方自行协商。至今对方也没有任何回应或赔偿。
请问有关人士,我应如何???难道现在这社会就是权钱当道了吗???还有哪个部门为我们小市民说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