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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使用年限
我要解答
李小姐 2009/12/23 13:58:13 编号:1896 问题类型:房地产
  我在09年11月购买了一套106的商品住宅,购房合同的使用限是2001-4-28至20714-27,交楼日期是2010-8-30,少了10年的使用权.这样合法吗?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开信律师事务所郭生平律师作精彩回答: 一、这样是合法的。说明开发商从国土管理部门获得土地的时间早于开发商建成房地产的时间达10年之久。 二、房子永远是你的,只不过房子下面的土地有权利期限,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你所拥有的是城市土地使用权。这个权利是房地产商首先从国家那里获得,而你再购买房地产商的房子后,房产商再将这个权利转让给你的。 三、城市土地使用期限是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 期满后,非住宅用地: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而住宅用地则是在70年后自动续期。二手房一般比新房使用期限短,因为开发的早,其权利获得的也早。70年的起算期是从房地产商从国家那里获得时起算的。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6191383,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广东开信律师事务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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