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郭生平律师:
不知你有否在那份合同书上签字。如有,则构成你违约在先,但你至多只是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上述条款虽规定“在11月份之前要交足首期,不然就当作放弃订金处理,本公司有权没收订金(此规定不合理,应有一个计付违约金的合理期限)”,但是,这并不等于免去发展商应履行催告交款义务及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在没依法提前催告你交款,且没依法通知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展商即贸然将上述房屋售给他人,无疑存在重大过错,在一定义意上讲,也构成发展商“后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买受人事后根本不同意买房的情况下,才构成你根本违约,发展商才有权没收上述定金。否则,在没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发展商即贸然将上述房屋售给他人,无异于以合同作为陷井牟取定金,其没收定金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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