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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在今年9月份在某发展商处订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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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  2007/1/5 9:54:24 编号:327 问题类型:房地产
  你好!本人在今年9月份在某发展商处订了一普通住房是银行按揭的,当时就交了一万元订金发展商开了一张普通收据给我同时也向我写了一份合同书其中有一条是要求我在11月份之前要交足首期,不然就当放订处理本公司有权没收订金。由于本人经济问题在11月份时没准时把钱交上,心想拖几日没事吧,于是过了十天后我够钱了再到发展商处交首期,想不到工作人员告诉我你的楼已经让给别人了,你的订金也没收了。在之前间我没有打过电话给发展商说明我的情况,但发展商也没有打电话通知我去交钱。我想问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我的钱还有机会要回来吗?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郭生平律师: 不知你有否在那份合同书上签字。如有,则构成你违约在先,但你至多只是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上述条款虽规定“在11月份之前要交足首期,不然就当作放弃订金处理,本公司有权没收订金(此规定不合理,应有一个计付违约金的合理期限)”,但是,这并不等于免去发展商应履行催告交款义务及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在没依法提前催告你交款,且没依法通知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展商即贸然将上述房屋售给他人,无疑存在重大过错,在一定义意上讲,也构成发展商“后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买受人事后根本不同意买房的情况下,才构成你根本违约,发展商才有权没收上述定金。否则,在没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发展商即贸然将上述房屋售给他人,无异于以合同作为陷井牟取定金,其没收定金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难以成立的。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或登录/ 地址:肇庆市前进北路10号联通新时空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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