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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我是一个再婚的男人,与前妻生有一
我要解答
刘先生  2007/4/26 9:05:23 编号:397 问题类型:房地产
  刘先生:我是一个再婚的男人,与前妻生有一女,离婚时协议我抚养女儿至18岁,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现女儿已满18岁,因经济关系已没有比女儿生活费,但前妻不断打电话来索取,有时还用威协口气,而且多数在晚上11,12点打过来,严重影响我夫妻休息,请问我可以起诉她吗?还有就是她现在还住在我婚前那套房(个人物业),请问我可以收回吗?如果要收回的话,要办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广东肇庆律师郭生平: 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已满 18周岁的公民)为止。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指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或职高及高中或职高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可能你前妻索要抚养费的方式不大恰当,对此,你可劝告她,但起诉她,理由不充分。 如果你前妻“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你有义务给予帮助。据此,原先离婚时,你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向对方提供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前妻已购买了住房,或者你向他提供租赁房屋(租金由你出),否则,你是不能收回房屋的(但如果面积够,你们可以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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