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明珠资讯--肇庆人才招聘|肇庆楼市房地产|肇庆旅游|肇庆自由市场|肇庆交友|肇庆企业黄页|肇庆街|IT|肇庆汽车|健康|娱乐
 
 
用户名 密 码 个人 企业    
   
 
肇庆信息 企业信息 楼市频道 法律在线 人才频道 时  尚 IT资讯 时代论坛 肇庆交友
自由市场 网上商城 便民广告 健康生活 电影频道 电 视 剧 网络电视 明珠博客 团 购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律师你好!我在十年前单位集资建房时集资购
我要解答
黄先生  2007/8/26 8:14:32 编号:404 问题类型:房地产
  律师你好!我在十年前单位集资建房时集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五年前单位统一办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今年个人分摊要办理划拨转出让买卖时发现整幢楼的土地被法院查封(原单位与其他单位资金纠纷引起,03年单位已申请破产,目前仍未清算),这意味着我将无期地无法办理出让(法院要有原告方提出解封方可),请问律师:法院查封集资房使用的土地是否有法可依?集资房的住户是否有被告知的权利?03年查封的时效已过,查封令是否自动取消?否则只能说法院行政不作为,却要住户承担责任,是否合理?几万元的款项纠纷拿整幢楼住户的利益作抵是否应该?谢谢!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回答: 1、只要是债务人所有的财物或投资形成的财产,债权人都可申请法院查封,没有法律规定集资房使用的土地不能查封。2、自2004年起,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3、一般来说,查封的财产应与债权数额相当。但是,如果债务人既无其它可供查封的财产,又不按期提供相应担保,那么,法院只得查封整幢楼。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网友观点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解答
填写解答
发表前请仔细阅读条款-查看条款
解 答 人* 匿名解答
问题解答 *
 

  

明珠资讯 版权所有 © 2002-2007
服务咨询:0758-2262888转0
ICP证:粤ICP备1022245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