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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方前段时间看好了一间出租商铺,已
邓小姐 2007/9/19 2:26:05 编号:419 问题类型:房地产
你好:我方前段时间看好了一间出租商铺,已经落了订金了.但到了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内容对我方很不利,我方要求加以修改,我方也要求看房产证明和业主的有关资料,但对方不肯.我方要求退还订金,但对方也不肯归还.我方应该用什么法律途径去解决呢?我方可以向对方要回订金吗?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
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回答: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类问题的总体原则是: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对预交定金也存在过错。谁叫你在没弄清商铺情况下,冒然交付定金的。如果你交纳的款项名称不是叫“定金”而是叫“订金”,那么你可能有机会以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订金。至于你是否拿得回来该订金,这要看你与业主交涉的结果或你诉诸诉讼后法院对你提交证据的认定结果。(咨询以一次为限)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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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对本文发表解答
邓敏青律师
2010/2/26 16:3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一般认为,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如:《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留待以后由双方协商,若后来双方不能就这些条件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当事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均没有过错,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余黎张律师事务所 136029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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