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回答: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类问题的总体原则是: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事隔一个多月后,售楼小姐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你订购的房子卖给了别人,似乎构成开发商违约。但是由于你们双方之间没签订任何协议,且定金单上也没约定具体的房号,因此,很难购成你们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约。在此情况下,你只可追回10000元的定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咨询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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