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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定金可以取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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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  2007/10/21 21:26:13 编号:505 问题类型:房地产
  您好!我在某楼盘售房处订购了一房子,订金10000元,按对方口头要求于第二天签暑《商品房认购书》,10天后支付首期房款。但因某种原因,本人不再购这房子,第二天没有去签认购书,于第三天直接到楼处告售楼小姐要求退回订金。整个过程双方没有签暑任何协议,只是第一天交了10000元订金时,收据上写有“定金”。在要求退回订金不成的情况下,要求售楼小姐先将房子放起,日后再买。事隔一个多月后,售楼小姐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这房子卖给了别人。请问可否追回10000元的订金。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回答: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类问题的总体原则是: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事隔一个多月后,售楼小姐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你订购的房子卖给了别人,似乎构成开发商违约。但是由于你们双方之间没签订任何协议,且定金单上也没约定具体的房号,因此,很难购成你们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约。在此情况下,你只可追回10000元的定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咨询以一次为限)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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