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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男方受伤殘疾,女方强要提出离婚,合理吗?
我要解答
小李  2007/10/28 19:20:34 编号:512 问题类型:婚姻继承
  男方和女方已结婚,婚后没有出现感情不合!男方在一次工作意外受伤致二级伤殘,女方见此,强要提出离婚!并提出要分割一套现居住中的银行按揭房,要男方支付一笔钱给女方!男方不同意!女方就提出要上诉法院!问:如此合理吗?是不是一方因工致殘,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是不是强要分割房屋?法院会支持女方吗?婚姻会有条例保护男方吗?男方是否有权向女方提出赔偿费用?女方是否构成弃家庭成员罪?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作精彩回答: 一、按照《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道义上讲,女方在上述情况下请求离婚,实不应该。但是从法律上讲,女方在上述情况下请求离婚,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过,除非男方因二级伤殘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后,法院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是不会判决支持女方离婚请求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女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法院不会判决支持女方离婚请求(若满半年后,女方再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二、若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离婚请求,则当然要判决支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顶多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弱势一方的利益。三、没有婚姻条例从你这一角度特别规定保护男方的利益。四、就本案情况而言,女方不构成任何婚姻过错,男方无权向女方提出赔偿请求。五、结婚与离婚是男女双方拥有的自由权利,女方只是提出离婚请求,并无实施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女方不构成遗弃罪。刑法上有遗弃罪,而无遗弃家庭成员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夫妻相互间有扶养义务。其次是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最后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六、如果女方确实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尚不够成犯罪,那么,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且受害人可以就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判决支持。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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