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作精彩回答:
一、从你们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似乎你们有被欺骗的成份。二、造成上述不利结果,似乎与你们自己、开发商及相关主管部门均存在过错有关。首先,你们在购房时,应该要求开发商出示土地使用证。但是,你们没有,至少没有严格核实。给开发商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在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证书的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不应该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三、国土局没有按购房合同书所标内容颁发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房产证,不应构成被告。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国土局必须按照《购房合同》所标土地性质颁发房产证。至于怎么办?你们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也可寻求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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