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办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证照已经办理齐全,并且正常开业。
大家都知道,每个公司都会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用于公司资金存取等业务。
同样,我公司也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帐户。
但是,自从我们公司第一笔营业额进入公司帐户开始,我们在运用资金时,银行方面告知我们只能每次提取每笔入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现金”,其余的只能通过转帐方式提取。
他们的依据是:执行《反洗钱法》
但是,我觉得银行方面的依据不足。
首先:我们公司是商品零售批发性质的,运作是只能现金采购货物,客户也不接受我们的转帐给付。这样我们就必须提取足够的现金才能采购,才能运转。
其次:我们公司本身的运转也需要大笔的现金,比如员工工资发放,税款缴纳,营业地资金等等,这些用途也是不能用转帐方式办理的。
再次:公司盈利部分将作为股东投资利益要予以分配,分配股东利益是也不能通过转帐方式啊
说明:转帐只能单位对单位,单位对个人不能办理。(是常识问题)
银行这样的一个规定,严重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转,而且依据不足
请问各位,我公司将如何主张权利。
(已向银行有关部门投诉过,答复是:上级这样规定,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