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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购车位内被盗车辆
我要解答
Benny 2007/12/25 0:42:51 编号:594 问题类型:合同纠纷
  请问在小区自购小车位内按规定停放的摩托车被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
  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作精彩回答: 这一问题十分复杂,目前人们对车辆被盗要不要赔偿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审判案例,亦或是理论观点,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有人看管,又收了看管费,车辆被盗是严重失职,必须赔偿”;另一种说法是“第一,物业收的是车位占用费,不是看管费;第二,没有形成完全托管关系,物业没有完全控制车主的车;第三,车位费是统一的,而汽车的价值却不一样,要赔偿的话,是否应按车的价值收费”。 从法理上讲,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约定有包括对相关小区内的秩序进行维护、管理和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防护的安保条款。此约定的安保条款内容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的安保义务。这种安保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不同,具体的安保义务内容也不相同。一般的安保义务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良好运行;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并严格地执行;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并工作到位等。只要物业管理企业依约履行了上述内容,就认为物业管理企业适格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但现实中,《物业管理合同》并没明确约定安保内容。 实践中,业主索赔的理由大多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保安费,物业管理企业理应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物业管理企业则认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有安全防范的功能,不可能做到时刻出现在小区的每个角落,因此对于一些无法预料的损害,物业管理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首先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换言之,就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亦即有无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有审判案例认为:车主缴纳的停车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因此,车主仅仅根据停车费或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就意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现行法律中关于物业公司是否赔偿失窃物品的规定暂时缺乏。如此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比如保管)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过错行为与业主被盗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综上,请你根据你的案情对照上述意见作出判断和抉择。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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