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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我要解答
david 2007/12/29 17:59:02 编号:600 问题类型:公司法律
  我公司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前解雇了15人!系25号解雇的!26号就不用上班!但之前我们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公司每天工作9小时!一个加班有100个小时到!现在公司只赔偿一个月工资!我们没有答应!请问我们可以得到怎样的合理赔偿?
律师回复
回答律师:郭生平
  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作精彩回答: 一、 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下述情形的,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做满10年),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二、 关于劳动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 对于解雇后经济补偿不足的问题,可依据下述规定处理:1、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可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四、 对于加班工资问题,可依据下述规定处理:1、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2、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上,你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处理。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
网友观点
现在有1人对本文发表解答
QQ635517970
2008/1/3 10:55:30
  一般情况,你们的赔偿按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如果是平时加班,可按标准工作的1.5倍获赔,周末则是2倍,其他法定节假日则是3倍.但特殊工种或者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可依合同约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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