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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劳动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 对于解雇后经济补偿不足的问题,可依据下述规定处理:1、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原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可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 对于加班工资问题,可依据下述规定处理:1、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2、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上,你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支队投诉,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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