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回答:
这一问题十分复杂,目前人们对车辆被盗要不要赔偿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审判案例,亦或是理论观点,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有人看管,又收了看管费,车辆被盗是严重失职,必须赔偿”;另一种说法是“第一,物业收的是车位占用费,不是看管费;第二,没有形成完全托管关系,物业没有完全控制车主的车;第三,车位费是统一的,而汽车的价值却不一样,要赔偿的话,是否应按车的价值收费”。
那么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首先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换言之,就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亦即有无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有审判案例认为:车主缴纳的停车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因此,车主仅仅根据停车费或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就意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现行法律中关于物业公司是否赔偿失窃物品的规定暂时缺乏。如此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比如保管)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过错行为与业主被盗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据上,如综合服务费包括了安保事项,则物业管理公司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一定。此类官司,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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