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邀肇庆大律师郭生平回答:
一、你讲的问题太泛了。是股东、董事、经理、董秘、财会等高管人员利用公司之名私自谋利,还是一般员工利用公司之名私自谋利?二、至于如何制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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