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邀肇庆律师郭生平作回答:
您好!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网上咨询仅限一次,欢迎电话预约当面咨询,恕不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2965138,6816139 请您登录:肇庆律师网 与郭生平大律师作进一步沟通